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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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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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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认定
骗取出口退税罪 599 时间:2021-05-31

导读:1、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2、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认定


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但是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如果数额较大就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那么一般该如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认定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如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2、客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中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


(1)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业。


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4、主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量刑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被控骗取出口退税罪并非小事,要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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