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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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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5个案例看故意伤害罪的不起诉和辩护
故意伤害罪 1094 时间:2021-06-18

上海市各检察院第一季度共发布25起故意伤害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对于这25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归类分析后,可以得出一些有用的数据。

一、故意伤害罪不起诉的常见情形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情鉴定结果由轻到重分为五个等级,依次是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通过分析25份不起诉决定书,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化公式:

轻伤二级+赔偿+谅解+(取保状态)=不起诉

当然这个公式不代表,达成左边条件一定能不起诉,但是可以说是不起诉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因为25个不起诉案件中有23个是轻伤二级,25个不起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都达成了赔偿谅解,而且每个被不起诉人在公安侦查阶段都已经被取保候审

这些足以说明,如果被害人伤情鉴定是轻伤二级,家属应积极赔偿达成谅解,争取在检察院阶段能够不起诉。至于赔偿金额基本不等,其中11份文书中公布了赔偿金额,由低到高分别是1万、2万、2.5万、4万、4.5万、5.75万、7万(三份)、12万、20万元,很明显赔偿金额没有固定数字,这与被不起诉人的社会地位和家庭经济情况相关。

二、不起诉案件中的自首情况

25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有18起案件都认定了自首,对于故意伤害案为什么认定自首相对容易呢,主要是故意伤害案件一般都由一个伤情鉴定的过程,很多案件并非是现场拘留,而是等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警方电话通知到案,在警方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都可以认定为自首。

三、特殊案例分析

案例一:沪宝检一部刑不诉〔2019〕834号

案件经过:2018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货车至本区某路门口,欲提前进入物流园内装货时,遭到该单位保安被害人孔某某阻止,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某某挥拳击打孔某某,致孔某某左侧6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月16日,陈某某开车途径**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评析:本案轻伤一级未认定自首,在获得赔偿谅解的情况下,最终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不起诉决定书中没有披露其他特殊情节。本案说明轻伤一级也是有不起诉的可能的,家属和律师不应直接放弃不起诉的机会。


案例二:沪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案件经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1998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家属吴某甲、胡某甲与被害人胡某某在本市龙吴路2588弄27号门口因房产归属等问题发生争吵,推搡拉扯过程中吴某某致使胡某某受伤,后胡某某至大华医院验伤就医。经司法鉴定,胡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致体表挫伤面积15.0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

评析: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存在两次前科,一般来讲很难不起诉,最后检察院以退侦两次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件三:沪杨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案件经过: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其妻子朱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家中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其间,沈某某使用木柄榔头击打朱头部、使用水果刀划刺朱躯干,朱逃跑并呼救,后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制止。当日,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躯干部,伤及右侧胸椎动脉及胰腺,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9年12月20日至3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被送至市东医院治疗,2020年1月2日,病情恶化再次被送至市东医院,次日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同日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发函建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变更强制措施。2020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月4日沈某某病故。

评析:本案比较特殊,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病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得知在轻伤二级的情况下,家属积极赔偿获取被害人谅解,是比较有机会争取不起诉的;在轻伤一级的情况下也并非完全没机会,律师和家属还是应该努力争取,不放弃一丝机会;当然,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一点也是很大的突破点。

作者:汪令剑 律师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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