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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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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 633 时间:2021-05-07

被告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案情:2010年2月,被告人宫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肖某某等人发生打斗,致使被害人轻伤。长沙市a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宫某某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宫某某家属委托,我所陈必韬、罗继平律师作为宫某某辩护人。

辩护思路:被告人对控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被告人本人同意,辩护人采取罪轻辩护思路。

案件结果:被害人方面不愿接受经济赔偿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长沙市a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宫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未上诉。

辩 护 词

审判长、合议庭:

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宫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们在本案中担任宫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宫某某本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根据已查清的证据情况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控方指控被告人宫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宫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从客观方面看,本案被害人肖某某软组织挫伤占体表面积10%,构成轻度伤害,但是,在被害人肖某某纠集起来的6人中,仅肖某某本人伤势最重,其他包括7被告人在内的人均无伤情,双方财产均未造成较大损失,互互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宫某某并未使用任何足以使被害人人身、健康有造成重大伤害的危险性器械。事后,被告人宫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无其他继续扩大事端、激发矛盾的行为,而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宫某某无故意伤害的事先组织、谋划(预谋)行为,不是矛盾的制造或激发者,更无任何主动挑衅行为,也不在第一殴打现场。(从侦查机关对7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均可清楚看出,被告人宫某某是在被害人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已经相互斗殴一段时间后方进入斗殴现场----位于魔幻战神中心办公室)。

在被肖某某等人言语激怒、极端挑衅之后,被告人宫某某才采取泼水、打斗的行为。从全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对象、犯罪动机、起因及犯罪后被告人态度来看,再综合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损失等各种情形来看,本案中,被告人宫某某应属犯罪情节轻微。

(二)、被告人宫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2010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游某某、伍某某与被告人康某某等人因口角误会发生斗殴,游某某、伍某某等人纠集10余人于凌晨3时左右至魔幻战神中心门口打砸,被值班人员报警制止,肖某某得知此事后不肯罢手,打电话给莴某某(侦查卷第172页倒数第三行,公安机关对肖某某的询问笔录),要他叫两个人一起去找人。不管肖某某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其没有权力纠集人员到魔幻战神中心非法“带人”,更没有权力无理殴打魔幻战神中心工作人员。肖某某被魔幻战神中心员工带到三楼办公室后声称“出去以后搞死你们”、“把你们老总搞死,把这个鸟店给拆了……”肖某某的言词彻底激怒了被告人宫某某及其他被告人,也正是因为其挑起矛盾,给自己带来了轻伤的痛苦,付出的了代价。

2、被告人宫某某为维护单位的利益,被被害人言词、行为激怒,出于义愤授意员工殴打被害人。宫某某当时担任魔幻战神中心的总经理,出了员工与他人斗殴事件,其有充分理由过问和处理。肖某某挑衅激怒了宫某某,使其在处置此事上发生不当,但是宫某某也不可能如此不冷静的动手打人,其行为有过激之处,但更多的是被被害人激怒所导致的。为什么宫某某及其他被告人偏偏殴打的只是肖某某,而其他被同时带到三楼办公室的人没有像他一样出现轻伤的结果?

3、宫某某没有预谋故意犯罪,本案具有一定偶然性。本案经历了口角误会—双方斗殴—-一方报复----试图再次报复---被对方殴打致伤的过程,纵观全案,被告人宫某某始终不可能预谋故意伤害,本案具有偶发性。

4、宫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等损失,愿意和解。事发后,被告人宫某某始终愿意与被害人和解,宫某某及其他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等损失;魔幻战神中心也组织人员与被害人协商。

5、魔幻战胜电玩城愿帮助教育宫某某使其认识错误,遵纪守法。

2010年7月17日,魔幻战神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庄严承诺,将对宫某某予以帮助和教育,督促其能更加遵纪守法,盼望人民法院给予免于刑事处罚。

6、宫某某在事发后,自觉主动投案,在法庭上表现诚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三、关于对被告人宫某某量刑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宫某某量刑时应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依法适用缓刑。

1、基于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宫某某自羁押之日起深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痛改前非,遵纪守法,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已降低到最低程度,无从重量刑要素;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条之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对于被告人宫某某量刑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型。理由是: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第一项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在量刑要素上具有前述第二大点之全部酌定要素;社会危险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行为的程度较轻、犯罪次数具有完全偶发性、犯罪后果损失较小,社会不良影响较小;犯罪动机具有一定正当维权因素、犯罪前表现一直很好,犯罪后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宫某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请采纳。

谢谢!

辩护人: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   

陈必韬、罗继平 律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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