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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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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未遂怎么判刑
绑架罪 643 时间:2021-11-05

绑架各位读者应该比较了解,绑架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绑架罪是有既遂和未遂的情形,那么绑架未遂怎么判刑?如何认定绑架罪?下面由深圳律师网刑法的一些规定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绑架未遂怎么判刑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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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绑架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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