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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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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强迫劳动罪 585 时间:2021-08-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 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强迫劳动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解答。

  强迫劳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那么,强迫劳动最的未遂是怎样的呢?找深圳律师网为你整理了如下内容:


强迫劳动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强迫劳动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强迫劳动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休息权利,可见,当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其强迫时,既构成强迫劳动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强迫劳动罪未遂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这个行为具有侵害的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而是行为人不能预料和阻止的,其行为人的犯罪恶意依然存在,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只是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不齐备。同时,犯罪未得逞也并不是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甚至有的危害结果还很严重。因此,犯罪未遂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刑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哪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十条但书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又由于我国刑法是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犯为例外。因此,对于距离既遂犯还有一定差距的未遂犯在处罚上,考虑到其危害程度比既遂较轻而给予较轻之于既遂的处罚。


  二、强迫劳动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限制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


  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以上是深圳律师网为你整理的有关强迫劳动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强迫劳动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伤的暴力,即以暴力强迫他人劳动致人重伤的,只构成强迫劳动罪一罪。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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