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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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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强迫劳动罪 489 时间:2021-08-07

用人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他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都属于强迫劳动罪,下面由深圳律师网在本文详细介绍强迫劳动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强迫劳动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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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


什么是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就是行为人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或一定限度内,不准到其他地方活动,并派人严格监管以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迫使其超体力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其劳动等。


哪些人可以犯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犯罪的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强迫劳动罪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侵犯了劳动者的什么权益构成犯罪


强迫劳动罪强迫的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


什么情况属于被迫劳动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他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强迫劳动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


用人单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


1、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行《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还违反了《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这些规定为劳动者维护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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