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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者是犯下重大的罪行,我国的最高处罚便是死刑,关于我国死刑来说也是比较严重的,并且也有缓期死刑的存在,那么执行死刑的方法具体有什么呢?接下来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了执行死刑的方式是怎样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执行死刑的方式是怎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死刑可以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的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死刑的方式是怎样
二、死刑复核的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 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三、适用死刑的对象是哪些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关于执行死刑的方式是怎样问题的解答,死刑一般是有两种方式,第1种是枪行,第2种是注射,并且对于我国犯罪者来说表现良好还是有比较好的机会可以改过自新。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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