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劳动争议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法 /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无效劳动合同 2042 时间:2020-10-04


  【问题提示】


  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案情】


  陈晓系济宁市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该单位如约通知陈晓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晓因在试用期内发现该单位管理混乱,经济效益差,经常扣发拖欠工资,就不想和这个单位签约。


  用人单位则十分欣赏陈晓,觉得他技术不错,试用期表现也很优秀,想让他留下来充实有关技术岗位,就多次去找陈晓希望可以说动他,但陈晓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后来企业主管找到陈晓,告知他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采取如下措施:(1)扣押陈晓的毕业证和技术等级证;(2)不转出陈晓的档案;(3)陈晓向用人方缴纳培养费6000元,因为用人单位曾与陈晓所在的职业技术学校签订合同,每年向技术学校提供3万元委托培训费,校方每年须安排5名毕业生到该企业工作。陈晓迫于无奈只好和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陈晓进入该单位,觉得公司管理上没有任何改进的表现,并且常常拖欠工资。


  不久,另一家公司招聘技术人员,陈晓经过考试后被聘用,于是便去该公司上班,之前的单位还有三个月工资没有发放。


  而上述原单位则认为陈晓违约,要求他赔偿培训费和违约金,陈晓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确定该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之前三个月没有发放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晓和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在原单位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陈晓原本的意思表示,应该被认为无效,因此原单位的要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而陈晓在原单位期间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其要求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订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在订立时应该合法,不仅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还要注意它的程序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的意思,所以应该尊重两者的真实意愿。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都有约束力,也就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现实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时候劳动合同并不一定有效,换句话理解,就是这个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意义,可以不遵守它。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会无效呢?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肯定是无效的,法律不可能去保护一个违法的劳动合同;其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无效,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一方是被骗或者被逼着去签这个劳动合同的,对于这一方来讲,要他来遵守这个劳动合同是不公平的。在这一案件中,用人单位明显就对陈晓进行了威胁和强迫,他们提出的条件对于陈晓来讲是不得不接受,因此他无奈地签了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所以陈晓可以不遵守这个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权利要求陈晓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此陈晓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期间可以得到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剩余三个月的工资。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要遵循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应当做到彼此相关信息透明。用人单位应该合法、合理地制定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者平等磋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28条、86条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哪几种情况属于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
      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入职哪个单位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很多人也不清楚哪些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哪几种情况属于签订的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无效劳动合同 1009 时间:2020-10-04 查看更多
  •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有一些劳动者对于法律的规定并不熟悉,所以有一些老板会在劳动合同中加一些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可是对于劳动者的利益是造成了损失的。接下来由深圳律
    无效劳动合同 1120 时间:2020-10-04 查看更多

2020

10/04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