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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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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哪一条来进行规定?
荣誉权纠纷 925 时间:2020-12-19

导读:名誉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1和120条的法律条款来进行规定的;名誉权的纠纷一般就是在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进行提起,也可以在侵权的发生地来进行提起诉讼。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通则》已废止。


一、名誉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哪一条来进行规定?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如第1025条、第1027条和第1028条等。


二、纠纷管辖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名誉权案件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名誉权的概念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誉权只要被侵犯,那么被侵犯的一方就会造成损失,而且名誉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此类纠纷的时候就会按照条款来进行办理,从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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