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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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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案
股东出资纠纷 529 时间:2022-10-28

小艺与广州管理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二审)

 

案号:(20xx)粤xx民终xxxx号

 

答辩人:小艺,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1234。

 

答辩人小艺与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因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粤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起上诉,答辩人小艺现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行为纯属恶意增加答辩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诉讼资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任何错误、遗漏之处,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故,恳请贵院驳回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针对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一)答辩人小艺不认可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

答辩人小艺认为,原审法院已充分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并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广州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非常正确的,答辩人小艺对该判决结果予以充分认可,故不同意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恳请贵院予以驳回,并维持原判,两审诉讼费也应当由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承担。

 

(二)答辩人小艺不同意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理由

答辩人小艺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部分的“……被告及其余股东的出资形式明显与原告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形式不一致,原告在出具《股权代持协议书》及通过众筹平台收取投资款时已对该情况清楚知悉并予以认可……”,系对本案事实的综合认定,无任何错误之处,且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作支撑,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小羊在原审开庭审理时对该事实及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材料也是明确认可的。

为此,原审法院才在认为部分表述为“从被告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及其余股东的出资形式明显与原告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形式不一致,原告在出具《股权代持协议书》及通过众筹平台收取投资款时已对该情况清楚知悉并予以认可……”。故,答辩人小艺认为,原审法院不存在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在其上诉理由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

 

1、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小羊在原审庭审质证时,明确确认答辩人小艺提交的全部《股权代持协议书》、《意向协议书》、《出资证明书》、杭州某公司转账记录、线下投资人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同时,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羊也确认收到了杭州某公司的打款及线下各投资人的打款,共计xxx万元。

《股权代持协议书》、《意向协议书》、《出资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均有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小羊的签名,且《股权代持协议书》中有明确写着在众筹平台将款项支付到目标公司指定的账户时,即视为已完成了实际出资。

 

2、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即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小羊、答辩人小艺、广州甜品公司共同为众筹项目“让传统xx来一次华丽的转身”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发起人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小羊。

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于杭州某公司线上众筹平台某吧募集及部分线下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总计筹得投资款xxx万元,分别由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小羊、答辩人小艺代持。其中,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小羊作为显名股东共计代持xx位隐名股东,出资总额为xx万元;答辩人小艺作为显名股东共计代持xx位隐名股东,出资总额为xx万元。

 

3、因众筹时,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尚未设立,而发起众筹又必须要有符合资质的经营主体,故作为项目“让传统xx来一次华丽的转身”的发起人小羊、答辩人小艺、广州甜品公司便共同商定以广州甜品公司的名义与杭州某公司签订《杭州某公司众筹推荐项目协议》及《杭州某公司众筹推荐项目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便在某吧平台发起网络众筹。

通过网络众筹共计筹得xxxxxx元,而此时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仍未成功设立,但小羊、答辩人小艺、广州甜品公司三方已商定由小羊来担任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三方一致同意由杭州某公司将全部网络众筹款打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小羊的个人账户,为此,后续通过线下众筹的款项也全部打入了小羊的个人账户,该账户账号为123456。该事实已有生效判决(20xx)粤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审查确认。

 

4、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在确认其法定代表人小羊收取全部杭州某公司及各线下投资人打款xxx万元即为其公司收款的前提下,仍要求答辩人小艺向其支付xxxxx元是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首先,杭州某公司为尚在设立中的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发起网络众筹,收取相关手续费和服务费是经过发起人兼法定代表人的小羊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故其收取相关手续费和服务费的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设立中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由设立成功后的公司继受,那么,杭州某公司收取的该部分手续费和服务费就应当由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承担。

且事实上,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在20xx年x月xx日收取杭州某公司众筹打款时就已经知晓杭州某公司收取了相关手续费和服务费,最迟也应在20xx年x月xx日公司设立成功时知晓该事实。但是,对该事实,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一直没有任何异议,且将收取的全部众筹款都用于了本公司的运营支出,说明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一直是认可手续费和服务费由其承担的事实的。

另外,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在一审时并未主张要求答辩人小艺承担杭州某公司扣取的手续费和服务费,故其二审提出该主张应不予支持。

其次,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主张答辩人小艺仅代持xx位实际出次人,金额只有xx万,不足xx万元,故需要补足x万元的说法同样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通过网络众筹及线下众筹已共计筹得xxx万元,占股xx%,根据公司章程广州甜品公司占股xx%,则足以证明法定代表人小羊及答辩人小艺已经通过众筹完成了全部实缴义务。仅是因为当时操作失误,答辩人小艺少代持了x股,而法定代表人小羊则多代持了x股,但总额xxx万元是1分也不少的,故答辩人小艺认为其是没有任何义务再去缴纳这x万元的,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也并未因此遭受任何的经济损失,各实际出资人的实缴义务均已完成。

最后,答辩人小艺并非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只是代持股东,真正的股东为各实际出资人,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是明确知晓该事实的,也实际收取了全部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款xxx万元,并向各实际出资人发放了《出资证明书》,故,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是没有任何理由再以公司章程规定为由要求答辩人小艺重新履行一遍股东实缴义务的,更不应该以章程为由要求答辩人小艺承担杭州某公司收取的众筹手续费和服务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的上诉理由是错误的,也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相反,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查明的非常清楚,无任何错误、遗漏之处,答辩人小艺对此予以充分认可,故恳请贵院驳回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

答辩人小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任何错误、遗漏之处,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故,恳请贵院驳回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章程仅为因公司设立需要而不得不拟定的文件材料,并不能反映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内部出资及运营管理的真实情况,在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已明确知晓公司真实股东并非其法定代表人小羊、答辩人小艺、广州甜品公司,而是通过众筹支付投资款的各实际出资人,并且也已经实际收取完全部投资款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再以公司章程为由要求答辩人小艺重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否则,有失公平及诚实信用。

因此,答辩人小艺认可原审判决,恳请贵院驳回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系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小羊对答辩人小艺心生怨恨而提起的恶意报复性诉讼,旨在不断增加答辩人小艺的诉累。自20xx年x月以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小羊已先后以其本人名义及其名下公司广州管理公司、广州餐饮公司名义向答辩人小艺及其名下广州甜品公司发起7次诉讼,已判决的均败诉,现仍有部分案件未审结。

为免后续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小羊继续以各种名义提起虚假报复性诉讼,恳请贵院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贵院应当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广州管理公司的上诉。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小艺

代理人:律师

电话:13751006692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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