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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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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隐私权的医疗纠纷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688 时间:2020-12-20

侵害隐私权的医疗纠纷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例如,唐某离婚后欲觅男友,在玩具物上登征婚启事。卢某应约去信求爱,二人遂建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二人感情较好,卢赠与唐衣物、手表、金戒指及部分现金,二人曾在一起同居。正准备结婚时,卢得悉唐隐瞒了离婚、生子的经历,年龄也隐瞒了几岁的情况后,十分生气,提出断绝恋爱关系。双方协议了赠与财产清退等问题后,终上了一切来往。事后,卢总感觉自己吃了亏,要想办法对唐进行报复,于是用一张明信片写了双方在一起同居的简要过程,指责唐欺骗他。通过邮局寄到唐的单位。该明信片在该单位被很多人传阅,一时厂内工人议论纷纷,造成很坏影响,使唐羞于见人,称病在家月余。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


在这处案件中,唐以前离婚、生子的经历,属于个隐私。唐某作为权利人,对该隐私经历,有权进行隐瞒。从道德上说,唐某与卢某事实在恋爱中,卢某有了解权,了解对方的婚恋史,对主坦诚相待,自应如实述明,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观察,卢某作为隐私权的主体,享有隐瞒隐私的权利,其未将离婚,子生的经历告知卢某,在法律上却是无可挑剔的行使权利行为,因而可无可指责的合法行为。反之,卢某因此在解除双方恋爱关系后,故意用明信片的方式泄露唐某的隐私,则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在隐瞒方面,对婚恋一方在婚前有过不贞行为的隐私,权利人行使这一权利更为维护自己人格的需要。往往有的发青年在婚前或恋爱前有过性生活经历,为对婚恋对象表示忠实,将其向对方坦露时,很多不是得到对方的谅解,而是遭到对方的粗暴对待。这样的实例,作者在下文中还将做叙述。这些事实证明,隐私隐瞒权,是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能动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迅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例如,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也创造经济价值,既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满足个人的需要,就是能动地利用自己的隐私。利用自己身体、容貌进行绘画、摄影,亦是合法利用隐私。女性三围是个个隐私。但利用该优势而应聘模特,则正是对该隐私的充分利用。除此之外,对于自己的居所、日记等私人领域,均可以进行合法利用。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仅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违背法律和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而利用隐私,为违法行为。如利用自己的人体隐私制作淫秽伤作品,跳脱衣舞、演唱中脱去衣服裸露身体,有悖一起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的社会风俗,应认为是非法利用隐私。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


①禁止他人非法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


②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禁止非法搅扰;


③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


当发生非法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救济其损害。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


一是,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隐私,应依权利主体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


二是,准许对个人活动的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例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信,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病历等。


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例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它类似于肖像使用权的转让、名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对于隐私利用权的转让,应以合同形式为主,口头、书面形式不限,有偿无偿凭双方当事人约定。超出约定范围而使用者,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至于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制作计划生育宣传电视片,需拍摄产妇分娩的镜头,事先到妇产医院与临产妇女协商同意。但该妇女丈夫知悉,坚决拒绝拍摄。在电视录制人员已到现场的情况下,正巧另一妇女正在进行分娩,录制人员取生医生的同意,进入产房,互相嘱咐避免拍摄妇女面部,以免造成侵害肖像权的后果,录制了该产妇分娩的过程。产后,该妇女发出此事,立即追究,事后并向法院起诉。在此案中,录制人员知道避免侵害肖像权的后果,却忽略了他们的行为严重侵害该产妇隐私权的性质。该产妇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


在此,应当对肖像、姓名的非法利用的性质作一辩析。在中期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肖像和姓名的非法利用,是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之内的,认作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现代立法中,肖像权、姓名权均认作独立的人格权,各个为法律的专门保护,一般的非法利用肖像、姓名的行为,应为侵害肖像权、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唯非法利用肖像、姓名的行为涉及到隐私内容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侵害隐私权,如登载他人幼时病残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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