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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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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情形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689 时间:2021-01-01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离婚时如何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情形】,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离婚时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时,如果请求损害赔偿,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受案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的“重婚”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如果作为被告,如果不想在本诉讼中提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一般情况下,在上海,如果被告是无过错方,即使想在一审出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也会劝其离婚后另行起诉。


二、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情形的确定

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重婚和包二奶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不忠行为的禁止。

由于对包二奶的概念无法确定,因此,法律最终将禁止的范围界定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本次《婚姻法》修改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一原则提升了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

对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


因身份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最终是以《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和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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