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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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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646 时间:2021-08-16

  离婚案件的发生在现在是十分频繁的,一旦夫妻离婚不只是要对于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双方共有的对于子女的抚养权也是要分割的。下面就让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一)原告就被告


  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二)经常居住地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同居子女归谁抚养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抚养权确定办法

  总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对于任何父母来说都是希望自己抚养自己的子女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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