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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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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物权确认纠纷怎么办?
物权确认纠纷 535 时间:2021-12-21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那么,发生物权确认纠纷怎么办?下面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物权确认纠纷的概念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同时,确认之诉是进行其他相关诉讼的前提,在诉讼标的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未得到确定前,其他相关诉讼无从进行。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和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 但是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二、物权确认纠纷的典型形态


  (1)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一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1、《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 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96.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相关问题】


  物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3) 、(4)项,第23条及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在确定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的关系,在实践中所发生的物权纠纷往往既涉及物权确认纠纷,又涉及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此时因为请求权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如返还原物清求权以对原物享有物权为前提,但物权的确认是因为物权这一实体权利本身的归属或内容存在争议而产生的,所以在同一纠纷中如既涉及物权确认纠纷案由又涉及返还原物纠纷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案由时,宜定返还原物纠纷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案由。


  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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