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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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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之修理、重做、更换纠纷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666 时间:2021-12-22


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是指因为造成物的毁损的,权利人请求修理、重做、更换的纠纷。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案由之一,那么什么样的纠纷才适用修理、重做、更换纠纷呢?下面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基本概念


  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是指因为造成物的毁损的,权利人请求修理、重做、更换的纠纷。《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适用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 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毁损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恢复原状纠纷的关系,两者在适用时可能有一定重合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修理也能使物恢复到原来状态。如果以修理恢复原状,则应直接适用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由。


  【常用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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