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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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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的法律依据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763 时间:2021-09-12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的法律依据


  核心提示:处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9一63条的规定。


  处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9一63条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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