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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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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
地役权纠纷 540 时间:2021-12-14

地役权和相邻权这两个法律概念有十分相近的地方,那么应该如何界定二者呢,以下是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两类纠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看,由于相邻关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约定的地役权。例如双方约定,相邻双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给予对方一定数额补偿,这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纯粹根据其相互间的约定而设定提供便利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此种权利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


但如果相邻双方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别无他路可走),则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其次,地役权强调的是在土地之上发生的权利。而相邻权不仅包括土地权利,还包括所有相邻不动产发生在空间的权利;第三,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因为相邻关系在实质上是对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它不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进行登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邻关系不同于地役权,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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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以上是深圳律师网整理的有关相邻权华人地役权的相关内容,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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