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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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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681 时间:2021-03-11

  债权可以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可由于债权转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要怎么确定呢?接下来将由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整理介绍有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在审判实践中


  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确定?


  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


  也就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二、在审理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


  我们将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案由呢?从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看,如果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又怎么确定呢。


        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因此,实践中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确定的案由是不一样,对此有必要对案由进行统一的问题。


  首先,结合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笔者谈谈个人的看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掌握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解释,但对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确划分,且各种欠款纠纷又被划分到诸多合同当中,因此,2000年以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欠款纠纷案件时,对案由更加进行明确细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纠纷,我们认为是非常准确的。


  三、在债权转让过程中


  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对于受让人来说,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属于债务纠纷。


  虽然在债权未转让之前,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但是债权转让之后,它们之间就形成具有法律意义上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将它们之间联系在一起,且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应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是比较准确的,也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想必在您细心的阅读完以上全文后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的掌握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相关知识。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整理的有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若你还有其它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来咨询深圳律师网的律师。期待你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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