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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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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多长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598 时间:2021-04-10

在很多时候,我们如果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可能会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那么试用买卖合同一般情况是多长的试用期?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圳律师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多长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认可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适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交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使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退还标的物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我们在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的时候,需要双方自己确定试用期的时间长短,试用买卖的当事人认可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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