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拍卖合同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拍卖合同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如何裁判拍卖合同纠纷问题
拍卖合同纠纷 579 时间:2021-04-12

如何裁判拍卖合同纠纷问题


人民法院在处理拍卖纠纷时,可以参照拍卖习惯和具体约定

曾*龙与**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深圳律师网


根据《民法典》《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的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做法,侵害有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认定其拍卖行为无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总第11期)。


对于在拍卖活动中两决落槌时对哪一次落槌是有效的问题的争议,在拍卖实践中对同一个标的物的拍卖出现两次落槌是极为少见的,这是拍卖师的行为违反拍卖程序的结果。拍卖程序是法律或者行业习惯规定的,或者由拍卖当事人约定的。在发生流拍后拍卖师继续拍卖、三声报价、拍卖师撤回落槌以及宣布拍卖结束后继续拍卖等做法,都是《拍卖法》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如何认定这些做法,应当根据拍卖习惯和具体约定。


二、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已尽到瑕疵披露义务,竞拍人对拍品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参考案例:**民街旅游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兵团农行营业部、**嘉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物已尽到瑕疵披露义务,竞拍人对拍品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一《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中国**出版社2013年版,第254~261页。


三、拍卖标的瑕瘟担保责任声明免除的认定


**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与**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三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拍卖中心和**公司明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而未作说明,同时拍卖中心在拍卖前在《竞买须知》中明确声明其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公司参加竞买的行为正表明了其对拍卖标的现状的认可。根据《拍卖法》第五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拍卖中心、**公司不应承担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的法律责任及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二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对**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不予支持。


四、买受人与拍卖行串通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摘要:


在买受人与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认定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买受人与拍卖行有串通行为,并明知标的物评估价格及成交价过低,则买受入与拍卖行对于拍卖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构成恶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人民法院发现拍卖有错误的,有权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本案中,广东高院查明买受人**公司与**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对此申请复议人没有否认,本院予以确认。在**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因股东的亲属关系而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推定**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该竞价充分的举证责任应由**拍卖行和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买受人承担。本案拍卖中仅一次叫价即以保留价成交,并无竞价。而买受人**公司和**拍卖行不能提供其他两个竞买人的情况。经审核,其复议中提供的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中,并无另外两个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资料。拍卖资料经过了保存期不是其不能提供竞买人情况的理由。据此不能认定有其他竞买人参加了竞买。故可认定**拍卖行与买受人**公司之间存在串通行为。鉴于本案拍卖系直接以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的70%之保留价成交的,故评估价是否合理对于拍卖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有直接关系。对广丰大厦的两次评估价格相差悬殊的问题,申请复议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本院认可广东高院关于第二次评估结论明显不合理的认定。不论评估结果过低是否为两申请复议人的责任,其对标的物评估价格及成交价过低应属明知。本案中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有申请交付广丰大厦预售房屋、回迁房屋和申请返还购房款、工程款、银行借款等,总额达15亿多元,仅购房人登记所交购房款即超过2亿元。而本案拍卖价款仅为2412万元,对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本案申请执行人毫无利益可言,明显属于无益拍卖。且拍卖后广东高院将与广丰大厦有关的所有权利负担一概除去,而将广丰大厦整栋房产移转给买受人,导致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无法得到依法有效保护,侵害了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拍卖行负责接受与广车大厦相关的权利的申报工作,且买受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故可认定**拍卖行与买受人对上述问题也应属明知。因此,对于此案拍卖导致与广丰大厦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拍卖行与买受人**公司之间构成恶意。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4/12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