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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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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纠纷
供用水合同纠纷 495 时间:2021-04-20

供用水合同纠纷



【释义】


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自来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用水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等都与供用电合同类似。供用水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水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水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水价、水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水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水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水合同,在生产经营性供用水合同中,双方对合同会有较为详尽的约定,而在生活消费性供用水合同中,普通用水人一般不需与供水人进行特殊协商。供水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水,停水的通知义务,以及断水的抢修义务。而用水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水费,保持用水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水等。


【管辖】


供用水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水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可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以供水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律适用】


处理供用水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直接将供用水合同纠纷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市民对饮用水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提供桶装水、通过小型净化设备提供净化水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相关纠纷也会相应进人诉讼中。对此应注意,这类提供净化水、饮用水合同与自来水供应合同的权利义务存在较大差异,就不宜按供用水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应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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