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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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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储蓄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542 时间:2021-04-29

导读:《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存款人的主要权利、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等的方面。

在当下这个法制社会,只要我们在银行储蓄,银行就要依法对我们的存款负责,并且立刻产生储蓄合同效力,那么到底什么是储蓄合同效力?储蓄合同又有哪些效力呢?今天就让深圳律师网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详细介绍关于储蓄合同效力的条款!


什么是储蓄合同


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储蓄合同的特征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储蓄人,储蓄合同生效,储蓄人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可以处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货币。


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储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时,须向存款人签发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储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货币,储蓄人发给存款凭证为条件,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人须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


储蓄合同的效力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查询外,储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数额等。


储蓄合同的终止


1、期限届满。储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延展期限的,合同终止。储蓄人应依约定将存款人交存的本金及利息返还存款人,储蓄合同消灭。


2、合同解除。存款人放弃约定的利率,解除合同取回存款,合同终止。


储蓄合同的本质


储蓄合同的本质决定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储蓄是资本家集中和扩大资本的一种形式。而在我国,国家银行和信用社是社会主义的金融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民的存款,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加社会积累,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


公民个人存款,既能保证个人资金的安全、完整;又能支援国家建设。存款的利息,是国家对公民厉行节约、积极存款行为的一种鼓励,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


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于储蓄合同又有了全新的认识,在我国在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目的,是用来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基础。储蓄的同时又为国家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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