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仿冒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仿冒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对仿冒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仿冒纠纷 540 时间:2021-09-06

明确仿冒行为的法律特征有利于对仿冒行为作出正确的认定。在现实生活中,模仿是创新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对前任的模仿。但是模仿与仿冒是不同的,模仿过度形成仿冒,就会对他人的权利和劳动造成侵害,更重要的是使市场秩序引起混乱。那么,如何对仿冒行为进行认定呢?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对仿冒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根据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模仿必须掌握在适当的尺度之内,如“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厦-华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CHDTV”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属正常使用。判决书内同时认定,‘HDTV’是本行业中技术术语“高清晰度电视”的英文缩写,已作为国家标准予以明确,故厦-华电子公司在行使“CHDTV”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厦-华欲意凭借“CHDTV”的注册商标进行专用名垄断,扼制同行的意图只能中途流产。具有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仿冒行为:


(1)仿冒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仿冒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仿冒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上不存在无意识的仿冒。主观故意就成为仿冒行为的法律特征之一。如我国法律中对仿冒行为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中的“擅自”一词,也表明了这一主观上的特征。


深圳律师网


(2)仿冒行为具有特定性。由于仿冒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仿冒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仿冒者通过对这些特定商品的商标、包装、企业名称等的精心模仿,造成市场上用户和消费者受到混淆的后果。因此,认定仿冒行为首先是确定被仿冒的特定经营者和特定商品。


对假冒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行为来说,只要发生假冒行为,被假冒的对象是立即可以确定的,因为这些权利是经过登记和注册的。


但对于仿冒知名企业和知名商品的其他外部标识的行为,则应该要有确认的条件。在我国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提出了认定的一般标准。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


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问题复杂,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律师。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9/06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