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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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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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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642 时间:2021-09-09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释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根据《反不正当竟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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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对于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竟争法》第8条。另外,也可以参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施行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主要是考虑尽管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多通过行政执法或刑事执法程序来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不排除商业贿赂行为也会给相关经营者造成民事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明确赋予相关经营者以民事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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