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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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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行为表现是什么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599 时间:2021-09-09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行为表现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行为表现是什么呢?找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行为表现是什么呢?跟着找深圳律师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行为表现是什么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上述文章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行为表现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极大地破坏整个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秩序,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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