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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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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分类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589 时间:2021-10-14

无论是在对怎样的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其中都不能忽略犯罪主体,毕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构成犯罪,而在我国也有那种自然人和单位同时成立犯罪的情况,因而就需要仔细进行区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分类?接下来,深圳律师网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分类


串通投标纠纷包括两类纠纷:一类是全部或者部分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另一类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串通投标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按照《规定》应当作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是应当予以规制的垄断行为。


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深圳律师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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