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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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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垄断协议纠纷 704 时间:2021-09-11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要件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三、垄断协议的特点


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四、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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