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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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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因养老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的情况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631 时间:2021-08-13

常见因养老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的情况



关于养老保险,在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关于常见的因养老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有以下几种:(1)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2)员工向用人单位签订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协议等,但事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3)对于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劳动者(农名)能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所引发的纠纷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现实中有些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该损失如何计算?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不一,但主要观点是参照当地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并结合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根据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该年限占15年的比例,按照比例一次性酌定支付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2


能否协议约定不缴纳养老保险?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因此,不能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予缴纳而免除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即便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样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3


对于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能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属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制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各类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政策性,强调的是自愿。因此,对于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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