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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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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600 时间:2021-08-13


  在工作过程中,产生工伤的原因有许多种,当我们受到工伤时,我们便应该去维护自身的相关权益,但由于很多情况下,职工维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公司利益的受损,因而双方会产生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当产生纠纷时我们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时了解相关的诉讼时效变显得至关重要,下面找深圳律师网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二、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处理工伤事故纠纷的方法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而对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不能解决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一般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


  因第三人的过失而造成用人单位受雇者受伤亡的情况,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依据民法和劳动法获得双份赔偿。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参考文章的相关内容。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深圳律师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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