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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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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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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诉讼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68 时间:2022-01-11


如何提起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诉讼

方法/步骤

1

 【释义】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客运的船舶将旅客从国内通海水域一港口运至通海水域另一港口,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承运人是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被称为“船方”。依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旅客是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2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及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

【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5章系统规定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则。这对于通海水域的旅客运输合同应当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此外,《合同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规章也都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于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诉讼程序有更为细化的规定。


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基于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多发性和典型性,《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在此应当注意,因海上旅客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主要适用《海商法》第5章的规定。国内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应适用《合同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并要参照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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