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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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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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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概述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675 时间:2021-08-27

  核心提示:本文是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进行概述,为您提供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的关联规定,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深圳律师网为您收集,仅供学习参考!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合伙人进行财产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依法对给其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是指合伙人因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与其他合伙人产生的纠纷。


  合伙企业基于合同产生, 因此,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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