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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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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有几种方式
申请破产重整 463 时间:2022-04-20


  破产重整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方法,属于一种企业破产法说引入的制度,指的是安歇具备了破产的条件,但是依然有望重生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债务调整来维持经营,那么,破产重整有几种方式?找深圳律师网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破产重整有几种方式

  1、存续型重整。


  存续型重整也称为传统型重整、保壳型重整,通过减免企业债务或者将债务展期等方式,维持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使得危困企业渡过困境。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同时保留原部分股东,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企业承接。


  1、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是指将债务人拥有的对重整有价值的财产整体转让,使债务人的事业得到延续的一种重整方式。出售式重整适用于有挽救价值且具有优质资产或资质的困境企业,一般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会有良好效果:


  ①困境企业应拥有优质资产,整体出售可以迅速产生效益。


  ②从整体出售资产的成本角度来看,困境企业一般规模较大,资产构成复杂。


  3、清算式重整。


  清算式重整,即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制定对债务人财产优于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变现、分配的清算计划,无害化调整债务,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最大程度地减少重整人负担(尤其是在有新投资人情况下),最为便捷地清偿债权人债权。使投资人可以无负担地进行生产经营,达到破产企业破茧重生的效果。



  二、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三、破产重整的性质

  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


  以上是一篇关于“破产重整有几种方式”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破产重整有几种方式,经过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包括了存续性重整、出售式重整以及清算式重整等等,对于破产重整,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咨询找深圳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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