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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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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97 时间:2022-04-20

什么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什么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以及到期债务个别清偿行为撤销问题,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仅供学习参考!


  什么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受偿,位务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保全财产井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而使其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债务人在进人破产程序之前,明知已达到破产界限,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导致债务人可分配财产不当减少,从而破坏债权公平清偿原则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改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


  管理人对个别清偿行为享有的撤铭权属于破产撤销权的范畴,只能由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此引发的诉讼应确定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相关知识:到期债务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新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有人对该规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应限定在恶意清偿的范围内,否则会危害交易安全。笔者认为,破产法为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防止债务人或个别债权人规避法律,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夕抢先清偿或瓜分债务人的财产,该规定实际上起到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效果。


  虽然采取客观标准,对债务人与相对人发生的交易,不问是否为正当交易,均予撤销,破坏了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由于所有的民事主体均承担了同样的义务,在法律制度安排上是公平的。另外,为维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正常经营,该条规定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仍受法律保护,立法充分考量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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