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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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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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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抽挑出资纠纷解释​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635 时间:2021-08-27

追收抽挑出资纠纷解释


追缴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基础,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因此,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根据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投入公司后,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控者,有权代表债务人企业要求股东补足抽逃的出资,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畴,由债权人根据规定进行分配;行为人拒绝缴纳的,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追回。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追收抽逃出资的诉讼,系基于债务人财产权利受到侵犯,而基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代表债务人企业行使其诉讼权利,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所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内容,其中第(7)项有关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规定,是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诉讼的主要依据。处理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的实体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上有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抽逃出资形式的认定,以及违反不得抽逃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抽逃出资形式的认定,以及违反不得抽逃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补充规定,也是处理追收抽逃出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虽属于广义上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但由于专门规定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案由,故本条案由仅适用于出资人在公司设立已根据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但在公司设立后又通过各种方式不当收回出资的情形。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公司诉讼在的出资瑕疵纠纷,但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故对在破产程序中因抽逃出资引发的纠纷专门规定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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