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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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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损失与公证损害赔偿责任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700 时间:2021-11-23


公证过错造成的损失怎么界定?什么情况算损失?笔者认为,只要财产灭失或财产所有权转移,权利人丧失直接行使权利可能即为损失发生。详细请看下文分析介绍!

  公证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请求具有公证过错的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损害赔偿案件,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同时具备公正过错和公证过错造成的损失才能判令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在《公证过错与公证损害赔偿责任》谈了公证过错具体情形,本篇笔者结合实际案例谈一下公证过错造成的损失的一些具体情形。


  公证过错造成的损失怎么界定?什么情况算损失?笔者认为,只要财产灭失或财产所有权转移,权利人丧失直接行使权利可能即为损失发生。


  一、实物财产的灭失或转移


  实物财产灭失或转移是指如房产、汽车等实物财产因为公证过错,因该公证实物财产发生转移、灭失,使权利人丧失对该财产的原有权利。


  财产灭失是依据过错公证导致的财产灭失。如拆迁公证,会依据该公证直接拆除公证的房产。


  财产所有权转移,是指依据过错公证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案例一:姜杰律师代理的诉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案,就是犯罪嫌疑人伪造身份证假冒权利人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把权利人房产变卖。这种情况就是权利人的财产依据过错公证发生转移。这是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详见《诉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再审申请书及裁定书》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并非权利人财产所有权所有权转移,而是他人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而影响到权利人行使权力。


  案例二:姜杰律师代理权利人诉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案,就是另一继承人依据过错公证继承了涉案别墅,并变卖,从而影响了权利人继承权的行使。


  该案的公证过错除了《公证员为什么忍不住笑?》一文提到的,公证录像显示和病例证实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外,原告也申请了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人公证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财产的灭失当不难理解,但为什么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视为公证过错造成的损失?这是因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导致权利人原来权利行使的不能。


  还是以上述两个案例为例来说明,第一个案例中的权利人所有的房产已经被犯罪嫌疑人变卖,房子虽没有灭失,但以无法行使所有权占有、使用。虽然还存在通过物权保护主张买卖无效,取回房产的可能(当买房人为善意取得则不可能),也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但这都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救济,这本身就证明了财产损失的事实。


  第二个案例中被变卖的别墅是遗产,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侵害继承权诉讼取得赔偿价款,但这已不是遗产的分割继承,而是对侵害继承权的赔偿,同上,这同样证明损失的事实。


  二、丧失直接行使权力可能


  比较复杂的是财产继承公证和遗嘱公证造成的损失。这两种公证涉及的财产包括实物财产和货币有价证券等。


  除了上面案例二提到的继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丧失行使继承权可能外,另一种情况是,过错公证被法院认可,法院判决否定了权利人的继承权。这种情况只要法院判决生效,即视为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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