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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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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470 时间:2021-11-2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铁路运输中,如果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后,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那么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什么人来承担?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的责任人依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一般情况下是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第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整理的相关知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的责任人依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一般情况下是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有这方面问题,可以来深圳律师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他们会给您最为精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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