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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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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
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538 时间:2021-12-16

摘要  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航空运输也获得了跳跃式的发展,坐飞机已经不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更为快捷、安全的空中运送。由于业务量的啬,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

  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航空运输也获得了跳跃式的发展,坐飞机已经不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更为快捷、安全的空中运送。由于业务量的啬,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服务质量问题,相对来说航空运输纠纷数量有所上升。问:在航空旅客、货物、行李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旅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损失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航空运输服务者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以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托运人可以依此要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提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二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是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注意:本法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四是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五是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和程度,相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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