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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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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543 时间:2021-12-15

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


  核心内容: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文,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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