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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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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公告、法律后果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820 时间:2021-11-28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公告、法律后果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时间条件


下落不明持续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持续满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主体条件


限于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3、管辖


被申请人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4、方式


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5、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不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程序。


二、公告与判决

1、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一般公告期(1年);特殊公告期(3个月)。


2、作出判决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该公民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2、原有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由此开始;


3、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为活动中心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的处理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


该公民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2、婚姻关系


是否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取决于是否有再婚行为,而无论公民在有无配偶。


3、子女关系


一般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善意取得);


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5、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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