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第三人撤销之诉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法律热点
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613 时间:2022-04-20

在抵押关系中,债务人一般会提供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因此享有就该抵押财产进行变卖的优先受偿权。那当发生抵押权纠纷的,在合同关系中抵押权人作为第三人存在的,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下面就跟着找深圳律师网一起来了解吧。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抵押权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能两者之间择其一,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之前置程序;此诉的诉讼目的是为了阻却执行,因此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必须有明确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未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请的,受诉法院则有可能不予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判。另,并非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提起的设计实体权利的异议都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范畴。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注意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要件、客观因素、文书有误、损害结果、时效期间及管辖法院的要素,以免因不具备法定要件而被驳回诉请


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提交什么材料

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对原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有哪些

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很大冲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新制度,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一)适格的当事人


适格的原告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第三,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客体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起诉期间


为避免对法律关系造成长期的不稳定,维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里的“六个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


(四)管辖法院


民诉法规定,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起诉法院可能为一审法院,也可能为二审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只须撤销原判中对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对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对了解案情,便于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判决的效力问题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对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对抗原诉当事人的请求,但在原当事人中继续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与原诉诉讼利益不可分割时,维持原裁判在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对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应该撤销整个判决。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抵押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抵押权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抵押权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只能两者之间择其一。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深圳律师网的专业律师。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2

04/20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