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何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677 时间:2021-05-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二罪的不同点

1、行为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明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而生产或者销售的。

按照食品卫生法第9条的规定,所谓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以上十二种情况,最常见的是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猪、羊、禽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本身没有问题,在合格的食品中故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不是为了致人伤亡,而是为了商品更好推销,如使牛奶更加粘稠,使饮料色彩更鲜艳,使酒度数更高。前几年发生的苏丹红、三氯氰胺事件都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以害人为目的将毒药掺入食品则构成投毒罪,而不构成本罪。

2、处罚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较轻,没有死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较重,可以判死刑。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罪的相同点

1、都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2、都是危害不特定的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

3、都是行为犯,即不要求发生危害后果实际发生,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危险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即应当定罪。

4、生产者、销售者构成的罪名不同,但要承担同样的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同一个人的,算一个罪。

5、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犯罪,除了判徒刑以外,都要并处罚金。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5/15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