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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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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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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客体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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