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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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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246 时间:2021-05-1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24刑初215号

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芳,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2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杨华,广东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芳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春明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方芳及指定辩护人陈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方芳经柳某文(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人民通惠”传销组织,利用该传销组织设立的“通惠购”网络商城,在家中“办讲座、拉人头”,以“低门槛、高回报”为引诱,诱骗他人投资加入,以此获得提成和返利。被告人方芳以上述方式在广东省龙门县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了曾某桂等人为其下线。经佛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分析,方芳的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十七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280个会员账号。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芳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芳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指定辩护人陈杨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芳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一、被告人起的作用较小,层次低,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五、被告人也是受害人,而且被告人身体不好,家庭情况不好,债务繁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方芳经柳某文(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人民通惠”传销组织,并注册成为会员。后来,被告人方芳利用“人民通惠”传销组织中“通惠购”网络商城消费或参加集体旅游活动等方式赠送积分,赠送的积分可折抵消费额或兑换原始股等为名,在其位于龙门县的家中“办讲座、拉人头”,对会员或朋友开展培训、宣传,以“低门槛、高回报”为引诱,诱骗他人投资加入,以此获得积分提成等利益。被告人方芳以上述方式主要在广东省内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了曾某桂、何某贞、王某娟等人为其下线会员,下线会员人数达30人。经佛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分析:整个网络的顶点id为7706,包含会员账户数为1237125,整个网络层数为34层。被告人方芳的账户(会员编号31042)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7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其中证人曾某桂等11人处于第18层、证人李某灵处于第19层、证人尤某荷处于第20层),280个会员账号。被告人方芳的推荐人为柳某文,柳某文的账户(会员编号14063)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6层。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方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被告人方芳的手机两部(粉红色小米MI6X128G手机、红色OPPOPADMOO4G手机)、笔记本三本、作文簿一本、A4纸四张、龙门县通惠服装店营业执照一张,证实被告人方芳使用的作案工具,已随案移送。笔记本及A4纸记录部分会员如王某、黄某1、吴某、陈某1、黄某2、梁某、陈某2等会员的账号、密码等信息。

(二)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方芳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

2.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3月1日,龙门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方芳到龙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方芳无投案自首情节。

3.佛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要求、简要案情、起诉意见书等,证实“人民通惠”公司由同案犯刘某伟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成立,伙同杨某芬等人在全国各地架设特大网络传销团伙,涉案金额约15亿元,发展会员达120万人次,在全国各地设立160多家“人民通惠”实体门店。经侦查人员对“人民通惠”后台数据分析,发现全国涉嫌组织、领导级别嫌疑人员共计405人,其中惠州地区嫌疑人为1人。经查,被告人方芳会员编号为31042,推荐人编号为14063,所在层级为17层,下线层级5层,下线人数280人。

4.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3月2日,龙门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方芳的粉红色小米MI6X128G手机一部、红色OPPOPADMOO4G手机一部;2019年4月10日,龙门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方芳笔记本三本、作文簿一本、A4纸四张、龙门县通惠服装店营业执照一张。

5.手机截图

(1)被告人方芳涉案手机微信截图八张,经被告人方芳指认确认,证实微信备注名为“133××473贾书莲”“付春红186××××****”“叶某平”“旋某”“曾靶标霞”“郑某威”“伟某”“赖某飞”“京娜”“互联网高某玲”“小鱼儿-姜敏”“313丘玲”“方某枣1980650****”“英子”“明天会更好”“粤金牌月嫂催乳产康师卢姐”“钟某环”“龙某兴”“黄某香”“黄金糕”“中国人寿唐某娜”“廖教”“李某灵平陵”“杨某凑”“刘梅”“温某胜”“钟某光”“胡某红满怀信心”“罗某臻”“好男人陈某贵”等30个微信好友,被告人方芳都给过关于“通惠购”注册二维码。

(2)被告人方芳涉案手机微信截图三十六张,经被告人方芳指认确认,证实其手机中截取有关会员信息及原始股票信息;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胡雪华”聊天,介绍“人民惠通”业务;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徐某华”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胡辉”聊天,涉及“还在搞传销”等内容;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和平的爱”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介绍“人民惠通”业务;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王明珠江西”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介绍“人民惠通”业务;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伊衣(私人订制服装)”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静候时光”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赚钱的速度跑起来”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李雄峰”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杨林富”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龙珑”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被告人方芳与微信好友“兰(陈世兰”聊天,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通惠学堂3群”微信群在讨论“人民惠通”其他骨干成员归案事情。

(3)证人骆某联手机微信截图四张,证实被告人方芳的微信昵称为“方芳131111”,证人骆某联是“通惠学堂3群”微信群的成员,微信群共有132人;也是“惠州通惠购”微信群的成员,微信群共有14人。

(4)证人陈某芬手机微信截图四张,证实被告人方芳的微信昵称为“方芳131111”,证人陈某芬是“惠州通惠购”微信群的成员,微信群共有14人;也是“港澳游伙伴群”微信群的成员,微信群共有11人。

6.龙门县通惠服装店工商登记相关材料,证实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方芳向龙门县××监督管理局申请“龙门县通惠服装店”营业执照的情况。

7.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7月18日,龙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该系列传销案相关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均由佛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各地协助打击地市均沿用此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2019年9月20日,龙门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关于被告人方芳的下线人员情况,均是从“通惠购”系统后台数据的名单中找出,部分是在其笔记本上有记录,部分是已做询问材料的下线人员提供。另后台数据的名单中,大部分是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注册,能从被告人方芳的个人微信中找到对应微信好友。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桂证言:2008年我找方芳买过保险,后来和她成为朋友。2015年3月左右,方芳在万家福三楼找到我,她说“人民通惠”这个公司在2016年会上市,推荐我购买公司的原始股,她拍着胸脯和我担保加入这个公司以后一定赚钱,于是我给方芳转了10000元作为投资的本金。方芳用我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会员,并全权交给方芳管理,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我也不了解。加入“人民通惠”后我认识陈某芬,她是方芳在人寿保险工作时的同事,我没有参加过其他活动,也没有发展过其他下线。

2.证人骆某联证言:2015年6月左右潘某杰介绍方芳给我认识,后来多次接触,我和方芳也成为了朋友。2015年3月开始,当时我没有工作,方芳先后邀请过我6次去她家做客,她每次回到龙门都会邀请我和我丈夫到她居住的半岛明珠的家里吃饭,每次去她家都是四到六人一起吃饭,吃完饭过后就开始给我们讲课,介绍我们加入“人民通惠”的会员,推荐我们购买公司的产品。活动一般是晚上7时至9时,每次给我们讲课的人都是来自河源、深圳、四川、湖北等全国各地的讲师,都是在讲加入“人民通惠”会员的各种好处,通过购买商品、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开“人民通惠”商店这三种方式获得暴利的投资回报,我都没有相信。我没有代理实体专门店,听方芳他们说投资累计五万元就可以开实体店,主要销售生活日常用品,每销售一件50元商品会给我0.5至1元的返利,并获得15积分,这些实体专门店是作为发展下线会员的场所,都是没有申请经营执照的。2015年6月的时候她用我手机号码注册了会员,并全权交给方芳管理,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对“人民通惠”公司也不了解。通过方芳的强烈推荐,我购买了一件398元的内衣加入会员,我购买了这件内衣(微信转账给方芳)并得到398个会员积分,她和我说这些积分可以兑换公司的商品,想要兑换超过积分的商品需要补差价,因为商品都很贵,我没有用积分去兑换。我之前加入过四个微信群,如今剩下两个微信群,分别是“惠州通惠购”和“通惠学堂3群”。2015年9月方芳推荐我去泰国旅游,她说花费3300元去旅游可以获得公司返利,还送我一瓶价值1999元的红酒,而且我可以获得1900元的积分作为兑换公司上市的原始股份,于是我花费了3300元参团,同行的人都是“人民通惠”的会员,我只认识陈某芬、李某文、蓝某兰。方芳所说的返利都是骗人的,只送了我一支红酒。我没有参加过其他活动,也没有发展下线。2016年11月方芳邀请我、陈某芬一起在她家里投资开一个“人民通惠”商店,叫我投资5000元并请我去管理,我没有答应。

3.证人陈某芬证言:方芳是我在2002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工作时认识的同事,后来成为朋友。2016年初,方芳邀请我去她家做客,后来她说“人民通惠”的来自重庆的黄总请我们吃饭,饭桌上开始介绍“人民通惠”,推荐我们加入,并声称公司发行了每股一元的原始股可以给我们购买,我觉得黄总不可信,于是当时没有加入。2016年7月方芳邀请我去惠州城区参加一个活动,活动邀请了明星何某劲出席,“人民通惠”与劲家庄合作签约做食品生意,我觉得这个公司还是比较有实力的。通过方芳的推荐,我第一次以每股1.78元的价格入股,共投资5000元,并在方芳的指导下用我的手机号注册了会员,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后来方芳叫我用我儿子唐某俊的名字注册,我第二次投入5000元,同样以每股1.78元的价格入股,我也不知道会员编号是什么。第三次是方芳的朋友郑某威因为资金短缺将5000元的股份转给我,手机:1350*******,方芳没有告诉我密码和会员编号,都是全权交给方芳管理。2018年,“人民通惠”规定需要我们会员在之前投资的基础上每投资10000元需要补交5000元,于是后来我又给“人民通惠”老板郭某峰通过微信转账7500元,于是我前后一共三次投资了22500元。我加入了两个微信群,分别是“港澳游伙伴群”和“惠州通惠购”。2017年9月,方芳帮我交了600元让我参加佛山、港澳5天的旅游,行程的第一天我在佛山体育馆看了一场演唱会,演唱会的开场是由“人民通惠”创始人刘某伟作开场讲话,讲述了公司的情况以及日后公司的发展,之后的四天我们在香港和澳门度过。我们一辆大巴约40人,一共有十几辆同样的大巴同行,参与的都是“人民通惠”的会员,同行的人我认识王某灵、徐某华。加入“人民通惠”后我还认识王某娟、李某妹、曾某桂、吴某萍、李某爱、潘某辉、骆某联、潘某健、潘某杰,他们都是方芳的下线。2017年12月,经过方芳的推荐参加了北京的旅游,当时我参加了“农联会”在北京国会大厦召开的会议,打着农联会是为人民服务的良心企业的旗号,与国家联合扶贫,声称该公司在重庆巫溪发展农产品种植业等产业,我被骗了70000元。2018年3月,方芳推荐我投资了“瑞达金源”,该企业声称在大兴安岭拥有最大的野生蓝莓种植生产基地,我被骗了30000元。方芳负责组织我们会员到指定地点听课。授课活动一般是下午或者晚上吃完饭后,我常去方芳居住的半岛明珠的家里吃饭,我去过很多次,但是有讲师过来讲课的我遇到三次,讲课的人都是来自河源、重庆等全国各地的讲师,和我们谈“人民通惠”公司的发展、加入“人民通惠”的会员各种好处,通过不断发行所谓的原始股,购买“人民通惠”商品、获得积分,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推销开“人民通惠”商店这些方式获得巨额利润。我通过微信公众号“通惠购”,可以用积分补差价的形式购买商城里面的商品,我购买过一瓶100多元的特价橄榄油,两套299元的职业套装,还购买过一件299元内衣,通过微信支付方式付款的。方芳曾经有提议让我和王某娟一起开一家“人民通惠”的实体商店,我没有同意,也没有发展过其他下线。

4.证人潘某杰证言:方芳是我通过朋友潘某健介绍认识的,她曾帮我妻子做过理疗,我和她不太熟。几年前,方芳来我家给我妻子做理疗,她推荐我买一瓶降血压的保健品,我花费了约300元购买了保健品,当时她叫我提供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在“人民通惠”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会员,我注册后都是全权交给方芳管理,我不清楚其他事情。我没参加过其他活动,也没发展过其他下线。方芳曾经推荐我去马来西亚旅游,由于我的妻子生病需要我照顾,于是我没有参加。她的下线人员我认识潘某健,是我林业局的同事。方芳邀请我去她家吃过三次饭,其他情况我不清楚。

5.证人吴某萍证言:方芳是我以前居住仁善里时的邻居,后来搬到半岛明珠后,偶尔她会邀请我去她家吃饭。2016年8月,我想开一间理疗店,当时方芳介绍我租下了半岛明珠10栋1号的商铺,因为店里需要一个热水器,方芳叫我在公众号“通惠购”平台上购买一个999元的热水器,她用我的手机号注册了会员。方芳有个笔记本用来登记会员的账号和密码,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我并不了解,因为我觉得这个公司是骗人的。方芳有时邀请我中午去她家吃饭,一般是四到五人一起吃过饭后,聊一些投资项目,晚饭后他们会聊加入“人民通惠”会员的各种好处,通过购买商品,不断发展下线人员,获得商品回扣,我没有详细去听他们讲的内容,也没有参与,吃完饭后我回到我的店铺看管生意。方芳的下线我只认识陈某芬一人。

6.证人潘某辉证言:“人民通惠”是我去我表哥潘某杰家里吃饭,当时潘某杰的老婆患病向我借了10000元,还说起有免费旅游的活动,让我提供身份证和手机号用来注册了“人民通惠”会员,后来这个旅游活动不了了之,潘某杰也归还了我借给他的10000元。潘某健是我在潘某杰家中吃饭认识的,我不认识方芳。我没有参与其他活动,也没有发展下线,没有购买过产品。

7.证人潘某建证言:2015年6月左右,我的一个朋友潘某杰介绍方芳给我认识,后来多次接触,我也和方芳成为朋友。2015年3月开始,方芳前后邀请过我和我老婆去她家做客,她每次回到龙门都会邀请我们去她居住的半岛明珠家里吃饭,每次去她家都有四到六个人一起吃饭,吃完饭过后就开始给我们讲课,每次给我们讲课的人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讲师,每次讲师都不一样,都在讲加入“人民通惠”会员的各种好处,通过购买商品、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开“人民通惠”商店这三种方式获得暴利的投资回报,我都没有相信。2015年6月,方芳推荐我妻子购买一件398元的内衣加入会员,我妻子购买了这件内衣并得到398个会员积分,她说这些积分补差价可以兑换公司的商品,但是商品价格都很贵,我们夫妻没有用积分兑换“人民惠通”公司产品。方芳用我的手机号注册了会员并全权交给方芳打理,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加入“人民通惠”我认识陈某芬、潘某杰、石某宽三人,其他人见过面但不认识。我没有参加过其他活动,也没有发展过其他下线。

8.证人何某贞证言:因为我女儿在龙门县实验学校读书时与方芳的女儿是同班同学,因此认识方芳的,但不太熟悉。2015年9月份左右,方芳经常邀请我去她居住的半岛明珠家中吃饭,我去过两次,她每次吃完饭都会推荐我购买“人民通惠”股份,并和我保证“人民通惠”公司在2016年会上市,推荐我购买公司的原始股份,我开始是拒绝她,后来她叫我买7000元股份,其中的2000元方芳主动提出帮我出,于是我给她现金5000元入股该公司,后来我归还了方芳500元。后来方芳和我说追加投资可以获得更多的股份,于是我根据方芳的要求将2500元转入郭某峰的银行卡,我一共投资了8000元。方芳用我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会员,我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方芳曾邀请我去泰国旅游,包团费每人3300元就可以参加泰国7日游,同时可以获得公司返利和积分,但是我并没有参加这旅游活动,也没发展过其他下线。方芳的下线中我只认识陈某芬。我见过郭某峰一次,当时我添加他的微信号转账2500元追加购买“人民通惠”股份,他的微信号是“guojianfeng0001”,银行卡是622848011059***0919。我没有购买过产品,其他事情也不清楚。

9.证人杨某凑证言:2013年左右,我去半岛明珠做中药推拿按摩,认识了做保险的方芳。后来方芳邀请我去她居住的半岛明珠的家里吃饭,每次去她家都有三到四个人一起吃饭。晚饭后她介绍我购买一件180元的电热水养生壶,并加入“人民通惠”的会员,具体时间不记得。我购买了一件180元的养生壶和一件70元的内衣,支付现金给方芳。她使用我的手机号码(1501*******)注册会员,并全权交给方芳管理,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2014年左右方芳介绍我投资“康美健”,我花费4800元购买了“康美健”股份,获得公司赠送的一套内衣和一件按摩器,之后我没有得到投资分红,方芳叫我投资“人民通惠”时我没有答应她。2018年方芳曾向我提起投资开一个“人民通惠”商店,我并没有投资。2015年9月,方芳推荐我免费去泰国旅游,可以获得公司返利,具体我不记得了。我去方芳家认识了李某灵,其他会员只见过面但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我没有发展过下线。我知道加入会员可以有会员价,商城产品种类很多,价格昂贵,商品质量差。

10.证人胡某红证言:我与方芳是保险行业的同行,2015年我的朋友黄某珍邀请我一起到方芳家做客,我与方芳接触过三次。2015年,方芳给我打电话邀请我去她半岛明珠的家中吃饭,去她家中有四个人一起吃饭,有两个是方芳外地的朋友。吃完饭后,方芳推荐我花费100多元购买洗洁精、一瓶洗衣液,我是支付现金给方芳的。她问我要了手机号码(1390*******)、身份证号码注册了会员,并全权交给方芳管理。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我没有参加过其他活动,也没发展下线,我认识黄某珍、陈某芬两人。

11.证人黄某娇证言:我于2013年在中国人寿工作,与方芳是同事。2015年方芳曾两次邀请过我去她居住的半岛明珠的家里做客,当时有两个外地的男子一起在她家做客,以聊天的方式介绍我加入“人民通惠”的会员,推荐我充钱并购买公司产品,推荐他人加入有提成。方芳用我的手机号注册了会员,我不清楚我的会员编码,对这个公司也不了解,我没有购买产品,也没有发展过下线。方芳有和我说过她去全国各地参加交流会,我没有参与。我知道还有和我一起在保险工作的唐某娜也是方芳的下线人员。

12.证人李某灵证言:2016年,我通过微信中搜索附近的人添加了方芳的微信。方芳有向我提过加入“人民通惠”公司,但是我没有同意。她带我到深圳龙岗了解参观“人民通惠”的实体店,在“人民通惠”会员的账号上预存钱就可以在实体店或者在“通惠购”网上商城购买产品,购买产品之后可以获得“人民通惠”会员积分,会员又可以用积分免费兑换商品,方芳曾用她的积分免费兑换1000元的商品。方芳有和我说过“人民通惠”会员可以享受免费去泰国旅游的事情,但是我没有参加。我认识廖某辉、陈某芬、黄某珍三人。

13.证人尤某荷证言:2017年底,我和我的朋友曾某霞在曾某霞开的咖啡店内聊天时,她介绍一个名叫方芳的女子给我认识。我们在聊天时方芳向我们介绍了“通惠购”这个平台,说如果注册了会员购买东西会有优惠,可以到APP上“点豆”,到一定程度会有股份之类的。因为曾某霞认识方芳,她说她也注册,让我也注册,我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用我身份证和手机注册了。当时我的推荐人好像是曾某霞,我没有参加其他活动,也没有发展过其他下线。

14.证人李某妹证言:方芳是我在中国人寿保险工作时认识的同事,我们平时联系比较少。2015年10月左右,方芳邀请我去她居住的半岛明珠的家里吃饭,推荐我购买“人民通惠”公司发行的原始股,她说“人民通惠”这个公司在2016年会上市,于是我取出20000元现金支付给方芳作为投资的本金,方芳用我的手机号注册了会员。2017年年底,方芳再次请我到她家,她当时和我们说“人民通惠”公司要求会员在之前投资的基础上每投资10000元,需要补交5000元,她和我保证2019年可以返还投资的股本和分红,于是我后来又支付给方芳10000元追加投资购买了“人民通惠”的原始股,一共投资30000元,我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是太了解。后来方芳推荐我去泰国旅游,她说花费大概4000元去旅游,可以获得“人民通惠”公司发行的原始股和一瓶红酒,但是我没有参加这次方芳组织的活动。我认识了陈某芬、廖某明、唐某娜、李某,他们都是我在中国人寿工作时的同事。我没有发展过下线,我只知道方芳负责组织我们会员到指定地点,每次都是由全国各地邀请的“人民通惠”上线会员,聚集在一起谈加入“人民通惠”会员的各种好处。我有一次去方芳居住的半岛明珠的家里吃饭,见到来自外省的讲师过来讲课,我不知道对方的来历,都是和我们谈“人民通惠”公司的发展,加入“人民通惠”会员的各种好处,通过不断发行所谓的原始股,推销在微信平台“通惠购”商城里购买商品,获得会员积分。我在微信平台“通惠购”商城里购买过一台约4000元(微信支付方式支付)的电视机,获得了会员积分(具体积分我不记得),由“通惠购”平台直接快递发货给我。“人民通惠”商店的产品种类很多,价格有些高于市面上的价格。我没有推销过产品,也没有推荐别人加入会员。

15.证人郑某威证言:我在2000年认识方芳,当时她是中国人寿保险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左右,方芳打电话给我说“人民通惠”这个公司在2016年会上市,推荐我购买公司的原始股份,我花费5000元投资了这家公司。后来她不间断地打电话和我说“人民通惠”会员的各种好处,推荐我购买“人民通惠”商店的商品,不断发展下线人员获得提成,还提出要开“人民通惠”商店,我开始感觉这家公司不靠谱,要求方芳退回我投资的5000元,于是将我在通惠公司投资的5000元股份转让给一个叫陈某芬的人,当时我写下了“人民通惠”股份转让证明,将我的账号、密码移交给方芳,全权交给方芳打理。我没有参加过其他活动,也没有发展过其他下线。

16.证人吴某芬证言:2008年我和方芳购买我女儿的保险时认识。几年前方芳邀请我到她家里做客,向我推荐“通惠购”商城,和我说商城里的东西很优惠,推荐我购买。她用我的手机号码(1355*******)注册了会员,并全权交给方芳管理,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我也没有购买过商城里的产品。

17.证人罗某美证言:2011年3月份,我认识了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销售员方芳并向她购买了我儿子的保险,并成为了朋友。2015年方芳前后邀请我去她居住的半岛明珠的家里做客,介绍我加入“人民通惠”会员,推荐我购买公司的产品。我在她家看到讲课用的黑板,当时她家中没有其他人。我不知道方芳用我的手机号注册了会员,也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我没有购买过产品,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2015年方芳有向我提起去泰国免费旅游的事情,我没有参加。

18.证人王某娟证言:方芳是我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时的同事。2015年方芳邀请我去她居住的半岛明珠家里吃饭,每次去她家都有5到6个人在她家做客,她介绍我加入“人民通惠”会员,推荐我购买公司产品,她用我和我女儿朱某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会员,方芳告诉我账号和密码方便我在商城里购买东西。方芳和我说在“人民通惠”商城预存10000元可返还10000元,于是我预存10000元在“人民通惠”商城里面购买商品,但是我的账号内只看到预存1000元,每次购买产品返还一到两毛钱,我不知道其他钱的去向。后来方芳说“人民通惠”公司将会上市,她推荐按照预存金额的50%追加购买“人民通惠”的原始股份,我追加购买了5000元购买“人民通惠”的原始股份。我在我女儿的会员账户上预存了5000元,并追加投资购买2500元“人民通惠”的原始股份。我一共在“人民通惠”投资了22500元,是我分多次拿现金去方芳家交给方芳的。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方芳曾和我说过一起在她家里投资开一个“人民通惠”商店,我没有加入。2015年9月,方芳推荐我去泰国旅游,她说花费3300元去旅游,送我一瓶价值2000元的红酒,而且我可以获得积分,于是我花费了3300元参团,同行的人都是“人民通惠”的会员,我只认识方芳。方芳每次都是邀请我去她居住的半岛明珠的家里吃饭,我去过三次,每次全国各地的讲师都在讲加入“人民通惠”会员的各种好处,通过购买商品返利、不断地发展下线人员、开“人民通惠”商店这三种方式推荐会员投资。加入“人民通惠”后,我认识了陈某芬、曾某桂、黄某珍、黄某仙四人,其他的会员只见过面但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我加入会员后在商城买了条80元的裤子,一件70元内衣以及两箱220元的卫生巾等日用品。我听方芳说一共需要投资200000元左右就可以开实体店,除开租金和水电费等开销,按投资比例每月进行分红,主要销售生活用品和服装等商品,我没有代理实体专门店,也无推销过产品。

19.证人黄某珍证言:2015年我在东郊舞厅跳舞认识了方芳。我在半岛明珠开了一个按摩推拿店,方芳偶尔过来按摩。同年方芳邀请我到她居住的半岛明珠家中做客,她推荐加入“人民通惠”的会员并购买公司的产品,她用我的手机号码(1892*******)注册了会员,并全权交给方芳管理。通过方芳的推荐我购买了248元的电热水壶以及两条60元的纸巾。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我没有发展过下线,也没有推销过公司产品。

20.证人黄某仙证言:我于2008年左右认识方芳,她是我在中国人寿工作时的同事。方芳有介绍我同事王某娟加入“人民通惠”会员,我曾经向方芳购买两次女性日用品,是到她家支付现金给她的,她要求我提供身份证和手机号码,我将身份证和手机号码提供给方芳,但是没有加入“人民通惠”。我认识陈某芬、曾某桂、王某娟、李某妹四人,王某娟有向方芳购买过“人民通惠”商城产品。我没有推荐别人加入会员,也没有推销过产品。

21.证人梁某芝证言:2014年我的朋友潘某丹介绍方芳给我认识。2015年我去潘某丹家做客时遇到方芳,方芳当时推荐我加入“人民通惠”公司,500元就可以加入会员,介绍我在“人民通惠”商城买东西比较优惠。2015年6月,她用我的手机号注册了会员,我的手机号是1368*******,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我与方芳接触过两三次,方芳经常在微信发送一些投资项目给我,我觉得方芳这个人不靠谱,于是我就将她的微信和手机号码都删除了。我认识潘某丹、黄某珍,我没有发展其他下线。

22.证人石某宽证言:方芳是我居住在半岛明珠的邻居。我没有加入“人民通惠”,我对“人民通惠”这个公司不了解。当时方芳介绍我加入“MBI”,声称“MBI”公司在未来会上市(至今未上市),我投入了7000元购买股份。我不知道我注册了“人民通惠”的会员,我当时购买MBI股份时方芳留了我的身份证和手机号,应该是方芳帮我注册的会员,我不知道我的会员编号、账号和密码。我认识潘某杰、潘某健,他们是我的老乡,其他事情我不清楚,我没有推荐别人加入会员。

(四)被告人方芳的供述和辩解:是“柳老板”推荐我加入“人民通惠”这间公司的。我与“柳老板”是通过网上认识并添加了对方微信号,“柳老板”让我扫二维码办理注册会员,并教我如何在“人民通惠”商城购买约50000元商品,同时获得“人民通惠”原始股。加入“人民通惠”后,我缴纳过5000元参加韩国旅游,之后又去了泰国旅游,参加这些活动可以赠送原始股以及返还购物积分。参加活动的大多数是“人民通惠”会员。我推荐过陈某芬、何某贞、王某娟、李某妹、曾某贵、黄某珍、郑某威购买“人民通惠”原始股份,还推荐过陈某芬、骆某联、李某妹、何某贞、吴某萍注册加入“通惠购”会员,并推荐他们购买商城里的商品。其中陈某芬用她和她儿子的账号分别注册两个账号并投资了15000元、何某贞投资了3500元、王某娟投资了5000元、李某妹投资了20000元、曾某桂投资了10000元。打开网站,直接用手机就可以注册会员,我的手机上QQ相册内有记录一部分会员编号,每个会员会有一个会员编号对应相应的级别,金级是预存20000元、银级是预存10000元、铜级是预存5000元。我现在是金级,投资20000元会获得10000元积分。徐某华负责收取会员投资款、购买大件“通惠”商城商品以及会员旅游的款项,郭某峰、黄某强是负责收取会员入会的投资款以及会员投资入股的款项。每次郭某峰、黄某强过来龙门我都会联系会员一起去餐厅吃饭,他们会谈购买“人民通惠”原始股的投资项目,有意向的会员会将投资款转给郭某峰、黄某强,有部分是我收取之后再转交给郭某峰、黄某强。我都是介绍周边的同事朋友加入“人民通惠”或在“通惠购”上购买东西,他们大部分是我的微信好友,基本是通过微信扫码方式让他们加入会员。我名下的“龙门县通惠服装店”是我2017年1月底到龙门县龙城工商所注册的,营业范围是销售服装、内衣内裤,那个店面是我自己购买的,我虽然有注册但并没有开过门做生意,2017年底我就将店铺卖出给廖某镖。

(五)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佛山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对“人民通惠”中99个会员在数据库文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和分析,证实整个网络的顶点id为7706,包含会员账户数为1237125,整个网络层数为34层。被告人方芳的账户(会员编号31042)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7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280个会员账号。该账户预存余额为1013.2,消费积分为9964,粉丝数为156,红包余额为69.11,旅游积分为5615,猴币为0.97,金币为1,一级店数为57,二级店数为28,三级店数为20,红包总数为69.11。该账户的地址为半岛明珠2栋3单元201,收货人为方芳。被告人方芳的推荐人为柳某文,柳某文的账户(会员编号14063)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6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20038个会员账号。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光盘一张,公安机关从“通惠购”系统后台数据提取的被告人方芳下线会员名单,证实其中与21名证人的手机、微信等相关信息相吻合的有曾某桂、骆某联、陈某芬、潘某杰、吴某萍、潘某辉、潘某健、何某贞、杨某凑、胡某红、李某灵、黄某娇、尤某荷等13人。其中曾某桂、骆某联、陈某芬、潘某杰、吴某萍、潘某辉、潘某健、何某贞、杨某凑、胡某红、黄某娇等11人处于第18层,李某灵1人处于第19层,尤某荷1人处于20层。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芳以消费返利、赠送原始股等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7层,其下级网络有5层,发展下线人数达30人,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管理等职责,被告人方芳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芳经柳某文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人民通惠”中“通惠购”网络商城从事非法传销组织活动,而后发展了部分会员,在组织体系中层级较低,下线人数较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方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杨华提出被告人方芳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方芳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方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方芳的粉红色小米手机一部、红色OPPOPADMOO手机一部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吉亮

审 判 员  梁敬科

人民陪审员  叶小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秦达惠

书 记 员  廖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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