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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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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法律意见书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059 时间:2021-05-10

法律意见书

XXXXXXXXXX区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x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于2012年x月x日被X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XXXXX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5月12日执行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所接受嫌疑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嫌疑人的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研读了现阶段我们可以接触到的本案案卷,会见了嫌疑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着对嫌疑人和法律负责的态度,提出我们对于本案的一点看法,希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我们的意见予以考虑。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xxxx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中,主观恶性不大,对该传销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我们将从三方面详细论述我们的观点。

   一、依据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实施时间及刑法规定,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不妥

   1、犯罪嫌疑人xxxx是2008年9月底参加传销组织的,该行为一直连续到2012年4月。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并没有该罪名,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七)中确定的新罪名,而据《刑法》第三条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如果将2009年2月28日前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则违背了该条《刑法》原则;

   2、犯罪嫌疑人xxxx的传销行为跨越了2009年2月28日前、后,如果将2009年2月28日前的行为定为犯罪,则也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而2009年2月28日后的行为应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前、后二个罪名不一致的前提下,应适用《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前、后二个罪名的刑期相当,如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又违背了《刑法》第12条的规定精神。

   二、依据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xxxx参加该组织不是为牟利

依据组织、领导传销罪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犯罪嫌疑人最初是被男朋友男朋友所教唆加入该传销组织,且是男朋友帮她出钱购买的申购单,证明犯罪嫌疑人当初加入该组织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并且,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在参加组织的近2年半时间里的获利,大部分只够维持自己基本生活成本,与其加入该组织的时间、级别根本不成比例,这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在该传销组织基本没有牟利;

   2、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 没有发展任何下线、没有组织该传销组织的活动、也没有领导该传销组织的任何人

   首先,我们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中的“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依据现有证据,作为老总男朋友发展的下线,不是所谓的组织者。

   其次,我们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罪中的“领导”行为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行为。因此,实施该行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该传销组织中自始自终没有发展一个下线,也没有购买任何一份申购单,其 “大经理” 的地位并不是发展200份申购单取得,而完全是依靠其男朋友男朋友特殊照顾。另外负责的工作范围仅仅为制作申购单和排位表,从事一些日常办公事务,同时作为老总男朋友监督其他大经理的空点子而存在。

   最后,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位列“大经理”,其伞下人员张xx、代xx(代xx死后,男朋友使用严xx的这个空点子占据该位置)都是老总级别。这样从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在该组织位阶很高;而实际上张xx、代xx是老总男朋友所发展,是男朋友为符合组织硬性指标,故意安插张xx、代xx在伞下的,以便可以从该2条线收钱。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作用类似于“空点子”。

   三、犯罪嫌疑人 被逮捕后如实供述,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情,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x在大学毕业不久,涉世未深的情况下,被传销组织老总男朋友唆使加入传销组织。一直以来,在组织内部作为男朋友的空点子挂名在“大经理”位置上,从事该组织日常行政事务,既没有发展任何下线,也没有获取伞下人员的提成工资,自始自终都是非常单纯的被男朋友利用作为工具。另外,犯罪嫌疑人为初犯,被捕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该从轻、减轻对其的处罚。

   我们认为,依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以挽救、教育为原则,我们希望贵院在提起公诉时能参考我们的意见,如能缓刑将更好的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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