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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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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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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如何定义?
强制猥亵、侮辱罪 3203 时间:2020-10-09

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如何定义?


一、《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罪的定义表现在:

1、客观方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2、客体: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3、主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主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重处20%。简单地说,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是未经本人的同意,对其进行强制猥亵和侮辱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隐私、自由、名誉等权利,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应该对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施以惩罚并阻止这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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