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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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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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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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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有哪些
强制猥亵、侮辱罪 2913 时间:2020-10-09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行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或行为客体。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有哪些?由深圳律师网为您解答。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接下来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有哪些。


  一、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有哪些?


  强制猥亵的对象是他人、侮辱的对象是妇女。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和物,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显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变为他人,“他人”泛指一切自然人,无性别之分。为何扩大猥亵的对象?一是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猥亵的行为对象已不限于妇女,调整本罪的对象范围,乃是充分发挥刑法功能的需要;二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男性公民的人身尊严权利遭受侵害时,刑法要予以同样保护;三是更好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作用,为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这也是刑法谦抑精神体现。此处的“他人”,应当无身份、年龄、心智成熟程度、精神状态之限制。但是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依法独立成罪,构成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有哪些


  二、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认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成立首先要求使用强制手段,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谓暴力,即对被害人的身体强制使其不能反抗的一种方法,如殴打、强行按倒、拖、拉、撞、强行拥抱亲吻等等;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的一种强制力,使其不敢反抗,如威胁、恐吓等等,如朱某“再叫就对你不客气”即属于胁迫的内容;而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方法,如催眠昏睡、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等等。这里的暴力应当是比较轻微的,诸如杀死或者伤害的暴力形式,不构成本罪。


  其次,使用强制手段是为了顺利实施猥亵或者侮辱行为。两起案件的强制性体现了违背被害人意志性。笼统来说,猥亵或者侮辱,均是性行为以外的、但与性行为有关的性刺激或者性满足行为,其主观动机大多为无聊心理作祟,这是二者的共性特征。但是,刑法既然区分猥亵与侮辱,毫无疑问,它们是有区别的。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来看,猥亵主要包括与他人强行拥抱、接吻,抚摸敏感部位,强行脱光衣裤抚摸身体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另一种是强迫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而所谓侮辱,一般来说是不直接接触被害人的身体的行为,如对被害人露阴、面对被害人手淫、强拉被害人的衣服、偷剪被害人的发辫、不怀好意地对被害人围追堵截等等。比较而言,猥亵是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的,而侮辱则有一定的空间感。


  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的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有哪些的内容。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必须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即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进行猥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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