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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定义、特性、利弊及法律规制
情事变更 1203 时间:2020-09-28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格式合同的定义、特性、利弊及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合同全部条款;


  2、单方事先制定;


  3、对方不能协商;


  4、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三、格式合同的利弊


  (一)利


  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益,节省交易时间。


  2、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责任,风险转给他人。


  3、预防各自单独订立合同造成的不公平。


  4、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二)弊


  1、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2、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成为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四、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1、《合同法》


  (1)39、40、41条:遵循公平原则;提醒注意义务;应要求予以说明的义务。


  (2)52、53条: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争议三项特殊解释原则:


  A、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B、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


  C、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


  3、《海商法》


  44条: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


  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


  4、《保险法》


  30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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