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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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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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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 ; 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检察院 1989 年 1I 月 30 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 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 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 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 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 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 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 ; 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 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 ; 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 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 ; 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 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 : 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 ; 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本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睚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

(1) 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 ; 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 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 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 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 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

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 ; 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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