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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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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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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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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该罪的司法现状

       该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以来,涉案数量逐年增加,根据法律文书网的数据显示,涉及该罪名的案件数量在2020年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具体统计如下:

年份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件数

2

15

59

108

245

237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历年涉案数量 

      

         那么在司法实践当中,该罪的成罪标准是什么?何谓“明知”?何谓“情节严重”?以及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其它具体问题该如何处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上问题做出如下回应。

                    

 

二、对“明知”的界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对“情节严重”的界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五、上游犯罪是否对该罪构成影响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六、涉案数量和涉案数额累计计算的情形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七、法院可以同时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对于实施该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法律裁判文书网显示,该罪名设立以来共计有137例案件同时宣告了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八、罚金数额的确定

 对于实施本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上要求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与刑法分则中其他带有帮助、协助、资助、提供等帮助行为的罪名并无二致,均为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依法适用独立的刑法条款定罪处罚;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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