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名誉权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人格权纠纷 / 人格权纠纷 / 名誉权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什么是名誉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1066 时间:2020-12-19


什么是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引发的纠纷。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名誉权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名誉权纠纷,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引发的纠纷。名誉权的主要特征是: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不能让与他人或由他人继承,他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名誉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行使。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


  (3)名誉权保护的是自己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4)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作为名誉客体名誉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带来或表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也不能用货币来计算其价值。前苏联学者称之为“人身非财产利益”。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名誉与财产有间接联系,名誉的好坏往往能够影响财产的取得和丧失。


  二、名誉权纠纷的管辖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名誉权的基本内容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在确定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荣誉权纠纷的不同。荣誉的客体内容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的一种褒扬和嘉奖,而名誉是社会对每一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以及其他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


  死者的名誉是指死者根据其生前的属性和特征而获得的社会评价。自然人死亡后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不具有民事权利。但名誉是社会对人的评价,不会因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保护死者的名誉既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当死者名誉受损害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0

12/19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